(2015)台天商初字第67号
裁判日期: 2015-01-05
公开日期: 2015-04-14
案件名称
沈王君与何小娟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天台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天台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沈王君,何小娟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浙江省天台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台天商初字第67号原告:沈王君,农民。被告:何小娟,居民。本院在审理原告沈王君诉被告何小娟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沈王君于2015年1月5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沈王君以原、被告双方已自行协商解决为由申请撤回起诉,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沈王君撤回起诉。本案受理费人民币2400元,减半收取1200元,由原告负担。审 判 员 张修峰二〇一五年一月五日代书记员 许薇敏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