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丽执字第250号
裁判日期: 2015-01-05
公开日期: 2015-01-19
案件名称
王玉娟与达意通电子(天津)有限公司经济补偿金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天津市东丽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天津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二百五十八条
全文
天津市东丽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丽执字第250号申请执行人王玉娟。被执行人达意通电子(天津)有限公司,住所地天津市东丽经济开发区一经路39-10号。法定代表人中岛裕二,董事长。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王玉娟与被执行人达意通电子(天津)有限公司劳动争议纠纷(津丽劳人仲字(2015)第89号)一案中查明,被执行人达意通电子(天津)有限公司应给付申请执行人王玉娟经济补偿金22680.46元。现被执行人暂无财产可供执行,申请人亦不能提供被执行人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六)项、第二百五十八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天津市东丽区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津丽劳人仲字(2015)第89号仲裁调解的本次执行程序终结。申请人如果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或线索,可随时向本院重新申请执行,由此产生的费用由被执行人负担。本裁定送达后立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卢玉岭审判员 刘志刚审判员 滕金海二〇一五年一月五日书记员 王 顺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