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4)台黄商初字第3597号
裁判日期: 2015-01-05
公开日期: 2015-04-13
案件名称
应招莲、杨琍亚等与杨星兵、杨福莲等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台州市黄岩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台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应招莲,杨琍亚,杨星兵,杨福莲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台州市黄岩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4)台黄商初字第3597号原告:应招莲。原告:杨琍亚。两原告委托代理人:王玲玲。被告:杨星兵。被告:杨福莲。本院于2014年12月12日立案受理了原告应招莲、杨琍亚与被告杨星兵、杨福莲为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在审理中,原告于2015年1月5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以被告已归还借款为由申请撤诉,符合法律规定,依法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应招莲、杨琍亚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人民币425元,依法减半收取212.50元,由原告应招莲、杨琍亚负担。审 判 员 魏绪荣二〇一五年一月五日代书记员 王 蹦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