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高民初字第32号
裁判日期: 2015-01-05
公开日期: 2015-04-02
案件名称
霍某某与姜某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高青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高青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霍某某,姜某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山东省高青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高民初字第32号原告:霍某某,女,1976你那12��8日出生,汉族,高青县人,农民,住高青县。被告:姜某某,男,1976年5月13日出生,汉族,高青县人,农民,住高青县。本院在审理原告霍某某与被告姜某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霍某某于2015年1月5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霍某某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霍某某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300.00元,减半收取150.00元,由原告霍某某负担。审判员 经明健二〇一五年一月五日书记员 于立立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