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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4)梨执字第850号

裁判日期: 2015-01-05

公开日期: 2016-11-18

案件名称

梨树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喇嘛甸信用社与姜忠成金融借款合同执行裁定书

法院

梨树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梨树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梨树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喇嘛甸信用社,姜忠成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吉林省梨树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4)梨执字第850号申请执行人梨树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喇嘛甸信用社。代表人刘冰,主任。被执行人姜忠成,男,1966年01月26日出生,汉族,农民,现住梨树县。上列当事人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作出的(2014)梨民二初字第214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申请人于2014年11月13日向本院申请执行。在执行过程中,被执行人已履行法律义务,申请执行人向本院提出撤销执行申请。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一项的规定,裁定如下:对本院(2014)梨民二初字第214号民事判决书终结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发生法律效力。执行员  邵世勇二〇一五年一月五日书记员  王 雪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