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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阜行初字第00003号

裁判日期: 2015-01-05

公开日期: 2015-04-01

案件名称

贾殿伟诉阜南县人民政府行政复议决定一案一审行政裁定书

法院

安徽省阜阳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安徽省阜阳市

案件类型

行政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贾殿伟,阜南县人民政府,XX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五十一条

全文

安徽省阜阳市中级人民法院行 政 裁 定 书(2015)阜行初字第00003号原告:贾殿伟,男,1967年1月1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阜南县郜台乡童楼村东滩1队**号,身份证号码3421271967********。委托代理人:赵美田,男,1943年10月4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阜南县城关镇黄岗路十巷*号,身份证号码3421271943********。被告:阜南县人民政府,住所地阜南县鹿城镇府前路,组织机构代码00318147—6。法定代表人:崔黎,该县县长。第三人:XX,女,1969年10月8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阜南县郜台乡童楼村东滩*组**号,身份证号码3412251969********。原告贾殿伟不服阜南县人民政府2014年11月26日作出的南复决字(2014)26号复议决定,向本院提起诉讼,本院已依法受理。在审理过程中,原告贾殿伟申请撤回起诉。经审查,本院认为,贾殿伟申请撤诉不损害国家、集体利益及他人合法权益,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五十一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贾殿伟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由原告贾殿伟负担。审  判  长 张 辉代理 审 判员 周海龙代理 审 判员 周国清二〇一五年一月五日书记员(代) 耿牛牛附:相关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五十一条人民法院对行政案件宣告判决或者裁定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或者被告改变其所作的具体行政行为,原告同意并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