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4)临法执字第00582号
裁判日期: 2015-01-05
公开日期: 2015-03-19
案件名称
中国信达资产管理股份有限公司陕西省分公司申请执行西安铭盛钢铁有限公司、陕西中杰融资担保有限公司、林加杏、林兆平公证债权文书执行裁定书
法院
西安市临潼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西安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中国信达资产管理股份有限公司陕西省分公司,西安铭盛钢铁有限公司,陕西中杰融资担保有限公司,林加杏,林兆平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西安市临潼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4)临法执字第00582号申请执行人中国信达资产管理股份有限公司陕西省分公司。法定代表人李小昭,该公司总经理。委托代理人:刘怀军,该公司经理。委托代理人:王炜,该公司业务经理。被执行人西安铭盛钢铁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林加杏。被执行人陕西中杰融资担保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祝运和。被执行人林加杏,男,1962年10月26日出生,汉族。被执行人林兆平,男,1986年11月9日出生,汉族。上列当事人之间公证债权文书一案,西安市公证处作出的(2014)西证执字第12号执行证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原申请执行人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西安临潼区支行于2014年9月9日向本院申请执行,要求被执行人给付申请执行人人民币本金3223143.39元,利息237347.90元,案件执行费37005元。2014年12月29日中国信达资产管理股份有限公司陕西省分公司与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西安临潼区支行达成资产转让协议,中国信达资产管理股份有限公司陕西省分公司承受本案的全部债权,本院(2014)临法执字第00582-2号执行裁定书确认债权转让合法有效,中国信达资产管理股份有限公司陕西省分公司变更为本案的申请执行人。本案在执行过程中,申请执行人中国信达资产管理股份有限公司陕西省分公司于2014年12月29日向本院申请中止本案的执行,意思表述真实,本院应予准许。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2014)临法执字第00582号案件的执行。申请执行人认为中止事由消失,可随时向人民法院申请重新立案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左明利审 判 员 贾 如代理审判员 韩晶晶二〇一五年一月五日书 记 员 姚向阳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