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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4)武中民申字第34号

裁判日期: 2015-01-05

公开日期: 2015-03-05

案件名称

武威市百顺汽车贸易有限责任公司与甘肃中贸物资有限责任公司财产损害赔偿纠纷案再审审查民事裁定书

法院

甘肃省武威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甘肃省武威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再审审查与审判监督

当事人

武威市百顺汽车贸易有限责任公司,甘肃中贸物资有限责任公司

案由

财产损害赔偿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百条,第二百零四条第一款,第二百零六条

全文

甘肃省武威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4)武中民申字第34号再审申请人(一审被告、二审上诉人)武威市百顺汽车贸易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武威市凉州区西关南路**号。法定代表人徐军,该公司董事长。委托代理人侍春元,甘肃开洲律师事务所律师。被申请人(一审原告、二审被上诉人)甘肃中贸物资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武威市凉州区西关南路**号。法定代表人邵忠,该公司董事长。委托代理人任旭方,甘肃靖申律师事务所律师。再审申请人武威市百顺汽车贸易有限责任公司(以下简称百顺公司)因与被申请人甘肃中贸物资有限责任公司(以下简称中贸公司)财产损害赔偿纠纷一案,不服凉州区人民法院作出的(2012)凉民初字第2143号民事判决,向本院申请再审。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查,现已审查终结。本院认为,百顺公司的申请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条第(二)、(六)项规定的情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零四条、第二百零六条之规定,裁定如下:一、指令凉州区人民法院再审本案;二、再审期间,中止原判决的执行。审 判 长  罗立斌代理审判员  王天雄代理审判员  赵世苍二〇一五年一月五日书 记 员  张胜卫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