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罗民保字第4号
裁判日期: 2015-01-05
公开日期: 2015-02-02
案件名称
陈昌泉与李鲜红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罗源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罗源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其他
当事人
陈昌泉,李鲜红
案由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条第一款
全文
福建省罗源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罗民保字第4号原告陈昌泉,男,1970年5月6日出生,汉族,罗源县人,住福建省。被告李鲜红,女,1983年10月11日出生,汉族,住江西省新干县。本院在审理原告陈昌泉与被告李鲜红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中,原告陈昌泉于2015年1月5日向本院提出财产保全申请,要求查封、扣押被告李鲜红名下的闽JU11**号小轿车进行诉讼保全,并已提供担保。本院认为,原告陈昌泉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的规定,裁定如下:查封扣押被告李鲜红所有的闽JU11**号小型轿车一辆;查封期间,被告不得擅自变卖、抵押或以其他方式转移车辆所有权。本案诉讼保全费527元,由原告垫付,败诉方负担。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执行。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代理审判员 郑凌峰二〇一五年一月五日书 记 员 刘若岚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