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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舒民保字第00013号

裁判日期: 2015-01-05

公开日期: 2015-12-29

案件名称

汤旭辉与陶云民间借贷纠纷民事诉讼保全裁定书

法院

舒城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舒城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其他

当事人

汤旭辉,陶云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一条,第一百零三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安徽省舒城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舒民保字第00013号申请人:汤旭辉,男,1972年1月25日生,汉族,教师,住安徽省舒城县。被申请人:陶云,女,1971年3月20日生,汉族,居民,住安徽省舒城县城关镇广厦路南同心苑*栋***室,身份证号码3424251971********。申请人汤旭辉因被申请人陶云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于2015年1月5日向本院提出申请,要求查封被申请人陶云所有的皖N×××××梅赛德斯奔驰轿车一辆。申请人已向本院提供了担保。经审查,本院认为,申请人汤旭辉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一条、一百零三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四项的规定,裁定如下:查封被申请人陶云所有的皖N×××××梅赛德斯奔驰轿车一辆。申请人应当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三十日内向本院起诉,逾期不起诉的,本院将解除财产保全。本裁定送达后立即执行。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本裁定的执行。审判员  王训云二〇一五年一月五日书记员  王婷婷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