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嘉执字第88号
裁判日期: 2015-01-05
公开日期: 2015-02-25
案件名称
王霖与蒲朝荣执行裁定书
法院
南充市嘉陵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南充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王霖,蒲朝荣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意见:第二百八十条
全文
四川省南充市嘉陵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嘉执字第88号申请执行人王霖。被执行人蒲朝荣。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南充市嘉陵区人民法院(2012)嘉民初字第1700号民事调解书,于2015年1月5日立案恢复执行王霖与蒲朝荣买卖合同纠纷一案。在执行过程中,本院依法向被执行人蒲朝荣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被执行人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给付义务,但被执行人蒲朝荣至今未履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意见》第280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32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划拨被执行人蒲朝荣的银行存款人民币15000元至南充市嘉陵区人民法院案款专户。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员 李正强二〇一五年一月五日书记员 林光伟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