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4)微民初字第1779号
裁判日期: 2015-01-05
公开日期: 2015-10-30
案件名称
韩有巨与王涛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微山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微山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韩有巨,王涛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山东省微山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4)微民初字第1779号原告韩有巨。被告王涛。本院在审理原告韩有巨诉被告王涛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韩有巨于2015年1月4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经审查,本院认为原告韩有巨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韩有巨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537元,由原告韩有巨负担。审 判 长 潘兴濂审 判 员 胡从立人民陪审员 杨 毅二〇一五年一月五日书 记 员 王 璐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