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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4)微民初字第1779号

裁判日期: 2015-01-05

公开日期: 2015-10-30

案件名称

韩有巨与王涛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微山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微山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韩有巨,王涛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山东省微山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4)微民初字第1779号原告韩有巨。被告王涛。本院在审理原告韩有巨诉被告王涛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韩有巨于2015年1月4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经审查,本院认为原告韩有巨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韩有巨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537元,由原告韩有巨负担。审 判 长  潘兴濂审 判 员  胡从立人民陪审员  杨 毅二〇一五年一月五日书 记 员  王 璐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