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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4)锡滨民初字第02734号

裁判日期: 2015-01-05

公开日期: 2015-09-30

案件名称

韩金良与姜军良、刘保兰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无锡市滨湖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无锡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韩金良,姜军良,刘保兰

案由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法律依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意见:第一百四十三条

全文

江苏省无锡市滨湖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4)锡滨民初字第02734号原告韩金良。法定代理人韩英川。被告姜军良。被告刘保兰。本院于2014年12月2日受理了原告韩金良与被告姜军良、刘保兰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并于当日向原告送达了受理通知书。原告表示不会缴纳诉讼费用,也未向本院提出缓交申请。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若干问题的意见》第一百四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撤诉处理。审判员  秦玮二〇一五年一月五日书记员  傅萍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