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4)锡滨民初字第02734号
裁判日期: 2015-01-05
公开日期: 2015-09-30
案件名称
韩金良与姜军良、刘保兰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无锡市滨湖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无锡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韩金良,姜军良,刘保兰
案由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法律依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意见:第一百四十三条
全文
江苏省无锡市滨湖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4)锡滨民初字第02734号原告韩金良。法定代理人韩英川。被告姜军良。被告刘保兰。本院于2014年12月2日受理了原告韩金良与被告姜军良、刘保兰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并于当日向原告送达了受理通知书。原告表示不会缴纳诉讼费用,也未向本院提出缓交申请。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若干问题的意见》第一百四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撤诉处理。审判员 秦玮二〇一五年一月五日书记员 傅萍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