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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句诉保字第0007号

裁判日期: 2015-01-05

公开日期: 2015-05-04

案件名称

张映洪与徐军、孙世伟民间借贷纠纷民事诉讼保全裁定书

法院

句容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句容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其他

当事人

张映洪,徐军,孙世伟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条第一款,第一百零一条第一款,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江苏省句容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句诉保字第0007号申请人张映洪。被申请人徐军。被申请人孙世伟。本院在受理申请人张映洪诉被申请人徐军、孙世伟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申请人于2015年1月4日向本院提出财产保全的申请,要求查封被申请人孙世伟所有的牌号为苏A×××××轿车一辆,并已提供担保。本院认为,申请人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一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四)项的规定,裁定如下:查封被申请人孙世伟所有的牌号为苏A×××××轿车一辆,保全金额26万元,查封期限一年,查封期间被查封车辆不得转让、抵押、出租。申请人应当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三十日内向本院起诉,逾期不起诉的,本院将解除财产保全。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执行。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审判员  王洪亮二〇一五年一月五日书记员  郭春霞江苏省句容市人民法院协助执行通知(2015)句诉保字第0007号:本院在受理申请人张映洪诉被申请人徐军、孙世伟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本院作出的(2015)句诉保字第0007号民事裁定已经发生法律效力,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之规定,请予协助以下事项:查封被申请人孙世伟所有的牌号为苏A×××××轿车一辆,保全金额26万元,查封期限一年,查封期间被查封车辆不得转让、抵押、出租。附:(2015)句诉保字第0007号民事裁定书一份2015年1月5日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