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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广民保字第28-1号

裁判日期: 2015-01-05

公开日期: 2015-06-09

案件名称

杨志余与朱海波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诉前保全民事裁定书

法院

广饶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广饶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其他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零一条第一款,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第一款

全文

山东省广饶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广民保字第28-1号申请人:杨志余,男,汉族。被申请人:朱海波,男,汉族。申请人因被申请人有转移财产的可能,情况紧急,于2015年1月5日向本院提出保全申请,要求扣押被申请人的财产,并已向本院提供担保。经审查,本院认为,引起申请人提出保全申请的上述原因成立。申请人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一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扣押被申请人在广饶安通汽车服务有限公司停车场的鲁××××轿车一辆。扣押期间自2015年1月5日至2016年1月4日。申请人应当在三十日内向本院提起诉讼,逾期不起诉的,本院将解除财产保全。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执行。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审判员 张 艳二〇一五年一月五日书记员 马翠莲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