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4)张金少民初字第0163号
裁判日期: 2015-01-05
公开日期: 2015-06-18
案件名称
孙某甲与杜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张家港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张家港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孙某甲,杜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2001年)》:第三十二条第一款
全文
江苏省张家港市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4)张金少民初字第0163号原告孙某甲。被告杜某。原告孙某甲与被告杜某离婚纠纷一案,本院于2014年10月17日受理后,依法由审判员黄薇适用简易程序于2014年11月18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孙某甲、被告杜某均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告孙某甲诉称,原、被告于2000年经人介绍相识,××××年××月××日登记结婚。××××年××月××日生育一女,取名孙某乙。由于���方生活观不同,被告的思想和行为严重背离了家庭,经再三劝说无改过,造成夫妻感情破裂。2012年9月、2013年9月曾诉至法院要求与杜某离婚,法院判决不准我们离婚;2014年4月又起诉至法院,经法院调解和好。但是经过相处被告的性格和生活观依然没有改变,双方矛盾加剧,现再次请求法院判决原、被告离婚;婚生女由原告抚养。被告杜某辩称,我不同意离婚。经上次法院调解,我们已经和好了,我们之间现已不存在矛盾,夫妻感情也并未破裂,我们还是生活在一起,感情也挺好的。经审理查明,孙某甲与杜某于2000年经人介绍相识,于××××年××月××日办理结婚登记手续。××××年××月××日生育一女,取名孙某乙。婚初,双方夫妻感情尚可,后在夫妻共同生活期间,因杜某与男同学QQ聊天一事,双方产生隔阂,进而导致夫妻感情有所疏远。2012年8月、2013年5月���某甲曾向本院提起诉讼,要求与杜某离婚,本院均判决不准孙某甲与杜某离婚。2014年3月孙某甲又诉至法院要求与杜某离婚,经法院调解双方和好。2014年10月,孙某甲再次起诉来院要求与杜某离婚。以上事实,有夫妻关系证书复印件、常住人口登记卡、(2012)张金少民初字第0104号民事判决书、(2013)张金少民初字第0070号民事判决书及本院的调解笔录、庭审笔录等证据予以证实。本院认为,原、被告双方婚初夫妻感情尚可,后双方因被告与其男同学QQ聊天一事产生隔阂,导致双方感情有所疏远,影响到了夫妻关系。但这些问题,双方如果基于对家庭的责任心,并能适当站在对方的立场去考虑,互谅互让,增强彼此间的信任,仍有化解的可能。双方在2014年3月经法院调解和好,说明双方有一定的感情基础,感情尚未达到破裂的程度。特别是双方现已生育一女,年幼的孩子不仅需要物质层面的照顾,更需要温暖和谐的家庭环境。综合分析原、被告双方的婚姻基础、婚后感情、要求离婚的原因及夫妻关系现状等,应该说夫妻感情尚未完全破裂。原告要求与被告离婚,理由不充分,本院不予支持。希望原、被告双方能多加沟通,共同承担起对家庭、对孩子的责任,努力构建和谐的家庭生活。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三十二条第二款的规定,判决如下:不准原告孙某甲与被告杜某离婚。案件受理费120元(已减半收取),由原告孙某甲负担。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江苏省苏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同时按照国务院《诉讼费用缴纳办法》规定向江苏省苏州市中级人民法院预交上诉案件受理费。苏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开户行:苏州市农业银行园区��行,帐号:55×××99。审判员 黄薇二〇一五年一月五日书记员 印莉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