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4)平法执字第313—1号
裁判日期: 2015-01-05
公开日期: 2015-06-30
案件名称
孙安东与胡建辉民间借贷合同纠纷一案一审执行裁定书
法院
信阳市平桥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信阳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孙安东,胡建辉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百三十一条
全文
河南省信阳市平桥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4)平法执字第313—1号申请执行人孙安东,男,1953年10月15日生,汉族,个体户,住平桥区。被执行人胡建辉,男,1963年7月8日生,汉族,个体户,暂住茗阳天下。担保人王厚兰,女,1962年4月2日生,汉族,住址同上。担保人胡娟,女,1985年5月6日生,汉族,无业,住平桥区。担保人黄雪,女,1988年11月28日生,汉族,无业,住平桥区。本院在执行孙安东与胡建辉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经申请执行人同意,担保人王厚兰、胡娟、黄雪向本院提供担保,保证被执行人胡建辉在2014年12月30日之前还款陆万元,到期后被执行人仍未履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三十一条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意见》第270条的规定,裁定如下:执行担保人王厚兰、胡娟、黄雪的财产,以担保人王厚兰、胡娟、黄雪应当履行义务部分的财产为限。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方 斌审判员 李郁海审判员 刘长江二〇一五年一月五日书记员 孙 刚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