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4)邵民初字第3869号
裁判日期: 2015-01-05
公开日期: 2015-02-11
案件名称
杨宗清与郭建辉、何祖庆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邵武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邵武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杨宗清,郭建辉,何祖庆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福建省邵武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4)邵民初字第3869号原告杨宗清,男,汉族。被告郭建辉,男,汉族。被告何祖庆,男,汉族。本院在审理原告杨宗清与被告郭建辉、何祖庆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杨宗清于2015年1月5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本案在诉讼过程中,原告杨宗清与被告何祖庆达成和解协议,原告申请撤诉,理由正当,符合法律规定,可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杨宗清撤回起诉。本案受理费1,050元,减半收取525元,由原告杨宗清负担。审判员 傅安发二〇一五年一月五日书记员 何丽丽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