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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东执民字257号

裁判日期: 2015-01-05

公开日期: 2015-05-25

案件名称

杨志强与邵鑫民间借贷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东阳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东阳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杨志强,邵鑫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浙江省东阳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东执民字257号申请执行人杨志强。被执行人邵鑫。原告杨志强与被告邵鑫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4年10月17日作出的(2014)东商初字第3873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权利人杨志强于2014年12月29日向本院申请执行,本院于同日立案执行。本院于2014年12月26日向被执行人邵鑫送达了执行通知书,责令其立即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但其未自觉履行。经本院执行,申请执行人未实现借款本金100000元及利息,现因被执行人邵鑫外出下落不明,且无财产可供执行,本案目前不具备继续执行的条件,申请执行人于2015年1月4日向本院申请终结本案的执行。本院认为,申请执行人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六)项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院(2015)东执民字257号案的执行。申请执行人可待执行条件成就后,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四条的规定请求继续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杜忠东审 判 员  包福建代理审判员  杨志强二〇一五年一月五日代书 记员  包腾蛟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