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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嘉执字第83号

裁判日期: 2015-01-05

公开日期: 2015-04-29

案件名称

王顺文与李家胜执行裁定书

法院

南充市嘉陵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南充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王顺文,李家胜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的规定》:第二十九条第一款

全文

四川省南充市嘉陵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嘉执字第83号申请执行人王顺文。被执行人李家胜。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南充市嘉陵区人民法院(2014)嘉民初字第304号民事判决书,依法向被执行人李家胜发出在执行通知书,责令被执行人自觉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但被执行人李家胜至今未履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的规定》第二十九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冻结被执行人李家胜的银行存款人民币5882元,冻结期限为六个月。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员  罗友春二〇一五年一月五日书记员  陈 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