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嘉执字第83号
裁判日期: 2015-01-05
公开日期: 2015-04-29
案件名称
王顺文与李家胜执行裁定书
法院
南充市嘉陵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南充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王顺文,李家胜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的规定》:第二十九条第一款
全文
四川省南充市嘉陵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嘉执字第83号申请执行人王顺文。被执行人李家胜。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南充市嘉陵区人民法院(2014)嘉民初字第304号民事判决书,依法向被执行人李家胜发出在执行通知书,责令被执行人自觉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但被执行人李家胜至今未履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的规定》第二十九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冻结被执行人李家胜的银行存款人民币5882元,冻结期限为六个月。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员 罗友春二〇一五年一月五日书记员 陈 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