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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深福法执字第736号

裁判日期: 2015-01-05

公开日期: 2015-08-14

案件名称

深圳市鑫立扬精密科技有限公司与深圳市科酷通信科技有限公司、王金鹏等承揽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深圳市福田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深圳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深圳市鑫立扬精密科技有限公司,深圳市科酷通信科技有限公司,王金鹏,付强,郑涛,胡鹏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一款,第二百四十三条第一款,第二百四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广东省深圳市福田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深福法执字第736号申请执行人深圳市鑫立扬精密科技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杨正军。委托代理人刘威见,广东华篆律师事务所律师。被执行人深圳市科酷通信科技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王金鹏。被执行人王金鹏,男,汉族。被执行人付强,男,汉族。被执行人郑涛,男,汉族。被执行人胡鹏,男,汉族。上列申请执行人与被执行人承揽合同纠纷一案,深圳市中级人民法院(2014)深中法商终字第1081号民事判决书已于2014年11月19日发生法律效力,确定:一、被执行人深圳市科酷通信应于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十日内向申请执行人深圳市鑫立扬精密科技有限公司支付货款和模具款共计431696.45元并赔偿利息损失(利息自2013年3月19日起按照中国人民银行同期贷款利率计算至本判决确定的履行期限届满之日止);二、被执行人王金鹏在抽逃出资16684000元本息范围内、被执行人付强在抽逃出资194万元本息范围内、被执行人郑涛在抽逃出资388000元本息范围内、被执行人胡鹏在抽逃出资388000元本息范围内(利息均自2009年11月5日起按照中国人民银行同期贷款利率计算至实际承担责任之日止)对上述判项一确定的深圳市科酷通信科技有限公司对申请执行人深圳市鑫立扬精密科技有限公司所负债务承担补充清偿责任,被告王金鹏、付强、郑涛、胡鹏就各自所负补充赔偿责任相互承担连带赔偿责任。案件受理费7775元、保全费2678元由上述五被执行人负担。由于被执行人深圳市科酷通信科技有限公司、王金鹏、付强、郑涛、胡鹏逾期未履行上述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申请执行人深圳市鑫立扬精密科技有限公司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本院依法受理。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三条、第二百四十四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冻结、扣划、提取被执行人深圳市科酷通信科技有限公司、王金鹏、付强、郑涛、胡鹏的银行存款及其它款项人民币442149.45元以及逾期利息和本案相关费用,或查封、扣押其等值财产,以清偿本案债务。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生效。执行员  李安武二〇一五年一月五日书记员  张晓芬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