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凤刑初字第00006号
裁判日期: 2015-01-05
公开日期: 2015-05-05
案件名称
马家品盗窃罪一审刑事判决书
法院
凤阳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凤阳县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马家品
案由
盗窃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1997年)》:第二百六十四条,第二百六十四条,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六十五条第一款,第六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安徽省凤阳县人民法院刑 事 判 决 书(2015)凤刑初字第00006号公诉机关安徽省凤阳县人民检察院。被告人马家品,农民。2010年11月5日因犯盗窃罪被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并处罚金2000元,2011年6月20日刑满释放;因涉嫌犯盗窃罪于2014年8月22日被凤阳县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9月26日经凤阳县人民检察院批准被凤阳县公安局执行逮捕,现羁押凤阳县看守所。安徽省凤阳县人民检察院以凤检公诉刑���(2014)342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马家品犯盗窃罪,于2014年12月17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实行独任审判,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安徽省凤阳县人民检察院检察员王喜、被告人马家品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公诉机关指控:1、2014年5月4日15时许,被告人马家品至蚌埠市火车站附近,将张某乙一辆米白色“绿佳”牌电瓶车盗走。经凤阳县价格认证中心鉴定,被盗车辆价值人民币2290元。2、2014年6月7日11时许,被告人马家品至凤阳县府城镇花铺廊街附近,将庄某一辆白色的“澳柯玛”电瓶车盗走。经凤阳县价格认证中心鉴定,被盗车辆价值人民币2755元。3、2014年7月27日14时许,被告人马家品至蚌埠市百货大楼附近,将岳某一辆红白相间的“韩上”牌电瓶车盗走。经凤阳县价格认证中心鉴定,被盗车辆价值人民币1813元。4、2014年8月3日20时许,被告人马家品至凤阳县府城镇步行街,将黄某一辆红黑相间的“雷迪森”牌电瓶车盗走。经凤阳县价格认证中心鉴定,被盗车辆价值人民币3006元。5、2014年8月4日18时许,被告人马家品至凤阳县府城镇府西街国际旅行社附近,将方某一辆紫红色的“雅迪”电瓶车盗走。经凤阳县价格认证中心鉴定,被盗车辆价值人民币2792元。6、2014年8月中旬的一天下午,被告人马家品至凤阳县府城镇步行街“有意思”休闲餐厅附近,将一女子一辆红黑相间的“雅迪”牌TDR-227Z型电瓶车盗走。经凤阳县价格认证中心鉴定,被盗车辆价值人民币2175元。7、2014年8月19日19时许,被告人马家品至凤阳县府城镇体育馆内体育场塑胶跑道附近,将张某甲一辆紫红色“赛克”电瓶车盗走。经凤阳县价格认证中心鉴定,被盗车辆价值人民币2287元。8、2014年8月22日9时许,被告人马家品至凤阳县门台菜市场“清海大酒店”门口附近,将陆某一辆白色的“雅迪”TDR-227Z型电瓶车盗走。经凤阳县价格认证中心鉴定,被盗车辆价值人民币2588元。上述事实,被告人马家品在开庭审理过程中亦无异议,并有证人马某、姜某证言、被害人岳某、黄某、方某、张某甲、陆某、张某乙、庄某陈述、辨认笔录、搜查笔录、凤阳县公安局扣押物品清单、发还物品清单、凤阳县价格认证中心凤价证鉴(2014)124号价格鉴定结论书、凤阳县公安局府城刑警中队情况说明、浙江省宁海县人民法院(2010)甬宁刑初字第549号刑事判决书、刑满释放证明书、电动车销售(保修)登记卡、收款收据、超子电动车总汇证明、雷迪森电动车合格证、凤阳县赛克电动车专卖店调拨单、蚌埠市兄弟车业销售专用票据、澳柯玛电动车销售凭证、用户保修凭证、抓获经过、户籍证明等证据证实,足以认定。���院认为:被告人马家品以非法占有为目的,多次盗窃他人财物,价值人民币19706元,数额较大,其行为已构成盗窃罪。公诉机关指控的事实和罪名成立,本院予以确认。被告人马家品在刑满释放后五年内再犯应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之罪的,系累犯,应从重判处。鉴于被告人马家品归案后认罪态度较好,案发后将盗窃的财物归还被害人,可从轻处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第六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判决如下:被告人马家品犯盗窃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六个月,并处罚金1万元。(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4年8月22日起至2016年2月21日止。罚金于判决生效后十日内缴纳。)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安徽省滁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审 判 员 秦玉梅二〇一五年一月五日代理书记员 孙玉波附适用法律条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盗窃公私财物,数额较大的,或者多次盗窃、入户盗窃、携带凶器盗窃、扒窃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或者单处罚金;数额巨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数额特别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并处罚金或者没收财产。第六十七条犯罪以后自动投案,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的,是自首。对于自首的犯罪分子,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其中,犯罪较轻的,可以免除处罚。被采取强制措施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和正在服刑的罪犯,如实供述司法机关还未掌握的本人其他罪行的,以自首论。犯罪嫌疑人虽不具有前两款规定的自首情节,但是如实供述自己罪行的,可以从轻处罚;因其如实供述自己罪行,避免特别严重后果发生的,可以减轻处罚。第六十五条被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的犯罪分子,刑罚执行完毕或者赦免以后,在五年以内再犯应当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之罪的,是累犯,应当从重处罚,但是过失犯罪和不满十八周岁的人犯罪的除外。前款规定的期限,对于被假释的犯罪分子,从假释期满之日起计算。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