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鄂洪湖行非审字第00001号
裁判日期: 2015-01-05
公开日期: 2015-06-18
案件名称
洪湖市残疾人劳动就业管理所与洪湖市农业局非诉执行审查裁定书
法院
洪湖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洪湖市
案件类型
行政案件
审理程序
其他
当事人
洪湖市残疾人劳动就业管理所,洪湖市农业局
案由
法律依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九十三条
全文
湖北省洪湖市人民法院行 政 裁 定 书(2015)鄂洪湖行非审字第00001号申请执行人洪湖市残疾人劳动就业管理所。被执行人洪湖市农业局。申请执行人洪湖市残疾人劳动就业管理所于2014年9月15日以被执行人洪湖市农业局未按要求安排残疾人就业,也未缴纳残疾人就业保障金。根据湖北省人民政府第334号令第三十六条、第三十七条规定,作出洪残就(2014)(行政事业)决字第010号残疾人就业保障金行政决定书,责令被执行人洪湖市农业局三日内到洪湖市残疾人劳动就业管理所缴纳残疾人就业保障金15790元。并于2014年12月29日向本院依法申请执行该决定书。经审查,申请执行人洪湖市残疾人劳动就业管理所提出的申请,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六十六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八十六条之规定。依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九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予执行洪湖市残疾人劳动就业管理所作出的洪残就(2014)(行政事业)决字第010号残疾人就业保障金行政决定书。审 判 长 李庆华审 判 员 丁 丹人民陪审员 李明元二0一五年元月五日书 记 员 雷 佳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