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4)观执申字第00019号
裁判日期: 2015-01-05
公开日期: 2016-10-18
案件名称
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安庆汇通支行与程凤执行裁定书
法院
安庆市大观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安庆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安庆汇通支行,程凤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三条,第二百四十四条
全文
安徽省安庆市大观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4)观执申字第00019号申请执行人: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安庆汇通支行,住安庆市。被执行人:程凤。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法律文书,责令被执行人立即履行义务,但被执行人未履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三条、第二百四十四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冻结,划拨被执行人银行存款47602.58元或查封,扣押等值车辆、房产等其它财产。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员 吴应南二〇一五年一月五日书记员 陈 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