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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4)观执申字第00019号

裁判日期: 2015-01-05

公开日期: 2016-10-18

案件名称

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安庆汇通支行与程凤执行裁定书

法院

安庆市大观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安庆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安庆汇通支行,程凤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三条,第二百四十四条

全文

安徽省安庆市大观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4)观执申字第00019号申请执行人: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安庆汇通支行,住安庆市。被执行人:程凤。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法律文书,责令被执行人立即履行义务,但被执行人未履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三条、第二百四十四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冻结,划拨被执行人银行存款47602.58元或查封,扣押等值车辆、房产等其它财产。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员  吴应南二〇一五年一月五日书记员  陈 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