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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会理民初字第192号

裁判日期: 2015-01-05

公开日期: 2015-02-09

案件名称

凉山州农村信用联社股份有限公司会理信用社与XX琴、胡林、李霞、郭巨川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会理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会理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凉山州农村信用联社股份有限公司会理信用社,XX琴,胡林,李霞,郭巨川

案由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四川省会理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会理民初字第192号原告凉山州农村信用联社股份有限公司会理信用社。地址:会理县顺城东路93号。法定代表人冯锦泽,系会理信用社主任。委托代理人洪刚,系会理信用社资保员。被告XX琴,女,生于1988年6月2日,汉族,四川省会理县人,居民。被告胡林(系XX琴丈夫),男,生于1983年11月5日,汉族,四川省内江市人,居民。被告李霞,女,生于1978年1月13日,白族,四川省攀枝花市人,居民。被告郭巨川(系李霞丈夫),男,生于1971年10月8日,汉族,四川省攀枝花市人,居民。本院在审理原告凉山州农村信用联社股份有限公司会理信用社与被告XX琴、胡林、李霞、郭巨川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凉山州农村信用联社股份有限公司会理信用社2015年1月5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撤诉是原告对其诉讼权利行使处分权的行为,原告要求撤回诉讼的请求符合法律的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凉山州农村信用联社股份有限公司会理信用社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计人民币775元,由原告凉山州农村信用联社股份有限公司会理信用社负担。审判员 刘 莎二〇一五年一月五日书记员 李彦锋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