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正民初字第68号
裁判日期: 2015-01-05
公开日期: 2015-01-19
案件名称
邓某某与吴某某离婚纠纷案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正宁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正宁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邓某某,吴某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甘肃省正宁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正民初字第68号原告邓某某,女,汉族,出生于1980年4月4日,甘肃省正宁县人。被告吴某某,男,汉族,出生于1977年12月10日,甘肃省正宁县人。本院在审理原告邓某某与被告吴某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邓某某于2015年1月5日向本院提出书面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邓某某的撤诉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邓某某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300元,减半收取150元,由邓某某负担。审判员 张潜二〇一五年一月五日书记员 杨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