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5)瑶民一初字第00590号

裁判日期: 2015-01-05

公开日期: 2020-01-02

案件名称

梁本卫与王越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安徽省合肥市瑶海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安徽省合肥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民事一审

当事人

梁本卫;王越

案由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安徽省合肥市瑶海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瑶民一初字第00590号原告:梁本卫,男,1969年11月22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长丰县。被告:王越,男,1990年6月10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合肥市瑶海区。本院在审理原告梁本卫诉被告王越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中,原告梁本卫于2015年1月5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梁本卫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法应予准许。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梁本卫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梁本卫负担。代理审判员  王雅欣二〇一五年一月五日书 记 员  赵丽丽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