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4)琅民一初字第01552号
裁判日期: 2015-01-05
公开日期: 2015-01-15
案件名称
徐桂芳与滁州市环境卫生管理处、王仕虎、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滁州市分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滁州市琅琊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滁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徐桂芳,滁州市环境卫生管理处,王仕虎,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滁州市分公司
案由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六十三条
全文
安徽省滁州市琅琊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4)琅民一初字第01552号原告:徐桂芳,女,1941年10月2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滁州市琅琊区。委托代理人:陈锡梅,安徽曙春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滁州市环境卫生管理处,住所地安徽省滁州市琅琊区。被告:王仕虎,男,1970年11月3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滁州市琅琊区。被告: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滁州市分公司,住所地安徽省滁州市琅琊区。负责人:曾庆松,该公司经理。本院于2014年10月24日立案受理原告徐桂芳与被告滁州市环境卫生管理处、王仕虎、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滁州市分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因本案案情复杂,不宜适用简易程序审理,应转为普通程序。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六十三条规定,裁定如下:本案转为普通程序审理。审 判 员 於 虹二〇一五年一月五日代理书记员 杜玉菲附:相关法律法规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六十三条人民法院在审理过程中,发现案件不宜适用简易程序的,裁定转为普通程序。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