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陇执字第10-2号
裁判日期: 2015-01-05
公开日期: 2019-04-19
案件名称
唐德富犯非法运输珍贵、濒危野生动物罪罚金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云南省陇川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云南省陇川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执行实施
当事人
唐德富
案由
罚金
法律依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财产刑执行问题的若干规定》:第九条第一款第五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一百零八条第一项
全文
云南省陇川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陇执字第10-2号被执行人唐德富,男,汉族,1979年5月11日出生,云南省陇川县人,中专文化,务农,住云南省德宏州陇川县。唐德富、余祖莲犯非法运输珍贵、濒危野生动物罪一案,本院作出的(2014)陇刑初字第78号刑事判决书确定:一、被告人唐德富犯非法运输珍贵、濒危野生动物罪,判处有期徒刑二年,并处罚金人民币15000.00元。二、被告人余祖莲犯非法运输珍贵、濒危野生动物罪,判处有期徒刑二年,并处罚金人民币15000.00元。该刑事判决书生效后,唐德富、余祖莲未缴纳罚金,本院刑事审判庭于2014年12月29日移送执行。执行过程中,依法向被执行人唐德富发出执行通知,责令在指定期间内自动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交纳罚金人民币15000.00元)。并于2015年1月4日作出(2015)陇执字第10-1号执行裁定书,对侦查机关按规定退还给被执行人唐德富的保证金人民币15000.00元予以扣押、划拨。2015年1月4日协助执行单位已将该款划拨到人民法院上交国库。本院认为,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罚金内容全部执行完毕。据此,参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财产刑执行问题的若干规定》第九条第一款第(五)项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一百零八条第(一)项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2014)陇刑初字第78号刑事判决书第(一)项罚金内容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杨国华审判员 刘国兴审判员 李维阳二〇一五年一月五日书记员 金祖仙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