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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4)马执字第149号

裁判日期: 2015-01-05

公开日期: 2019-06-20

案件名称

王贵云、高忠楷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云南省马关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云南省马关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执行实施

当事人

王贵云;高忠楷

案由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

全文

云南省马关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4)马执字第149号申请执行人王贵云,男,1954年12月11日生,壮族,云南省马关县人,住马关县。被执行人高忠楷,男,1966年9月15日生,壮族,云南省马关县人,住马关县。关于申请执行人王贵云与被执行人高忠楷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本院已生效的(2014)马民初字第375号民事判决书确定由高忠楷赔偿王贵云各项损失共计2110.30元,因高忠楷未按判决书确定的内容履行义务,申请执行人王贵云于2014年10月20日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本案在执行过程中,本院于2014年10月28日向被执行人高忠楷送达了执行通知书,责令被执行人高忠楷限期履行义务,执行通知书送达后,申请执行人王贵云与被执行人高忠楷自愿达成和解协议,协议约定:马关县人民法院(2014)马民初字第375号民事判决书确定被执行人高忠楷应赔偿申请执行人王贵云的各项损失2110.30元,被执行人高忠楷自愿定于2015年1月3日前给付1500元,余下的610.30元申请执行人王贵云自愿放弃。和解协议达成后,被执行人高忠楷履行了1200元,在协议范围内尚有300元未履行,对于未履行的300元申请执行人王贵云表示愿意放弃,本案现已执结。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院(2014)马民初字第375号民事判决书的执行。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员  崔庆庚二〇一五年一月五日书记员  高雪雄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