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蜀民二初字第00057号
裁判日期: 2015-01-05
公开日期: 2015-02-03
案件名称
孔令成与安徽众生置业投资有限公司、王云等股权转让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合肥市蜀山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合肥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孔令成,安徽众生置业投资有限公司,王云,张圣宽,郞道阔
案由
股权转让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安徽省合肥市蜀山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蜀民二初字第00057号原告:孔令成。委托代理人:张春来。被告:安徽众生置业投资有限公司,住所地安徽省合肥市蜀山区。法定代表人:王云,该公司董事长。被告:王云。被告:张圣宽。被告:郞道阔。本院在审理原告孔令成与被告安徽众生置业投资有限公司、王云、张圣宽、郞道阔股权转让纠纷一案中,原告孔令成于2015年1月5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孔令成提出的撤诉申请,是其真实意思表示,符合法律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孔令成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22800元,减半收取11400元,由孔令成负担。审 判 长 李立定人民陪审员 倪 兵人民陪审员 陈 远二〇一五年一月五日书 记 员 王 琼附:本案适用的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裁定;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裁定适用于下列范围:(五)准许或不准许撤诉。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