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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4)开执字第02314号

裁判日期: 2015-01-05

公开日期: 2016-05-06

案件名称

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长沙市松桂园支行与蔡永华、彭燕辉金融借款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长沙市开福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长沙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长沙市松桂园支行,蔡永华,彭燕辉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条,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三条,第二百四十四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三十二条,第三十八条第一款

全文

湖南省长沙市开福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4)开执字第02314号申请执行人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长沙市松桂园支行。负责人司马莉,该行行长。被执行人蔡永华。被执行人彭燕辉。申请执行人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长沙市松桂园支行与被执行人蔡永华、彭燕辉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作出的(2014)开民二初字第00877号民事判决书已发生法律效力,但被执行人蔡永华、彭燕辉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所确定的全部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条、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三条、二百四十四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32条、第38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冻结、划拨被执行人蔡永华、彭燕辉银行存款人民币32万元,或扣留、提取其收入人民币32万元,或查封、扣押其相应价值的财产。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执行员  余志顺二〇一五年一月五日书记员  王 璐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