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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内民保字第1号

裁判日期: 2015-01-05

公开日期: 2015-05-15

案件名称

陶光辉申请诉前财产保全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内丘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内丘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其他

当事人

陶光辉,中国水利水电第十工程局有限公司南水北调中线漳古段SG09标施工项目部

案由

申请诉前财产保全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零一条第一款,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第一款,第一百零八条

全文

河北省内邱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内民保字第1号申请人陶光辉,男,1967年4月25日出生,汉族,下岗职工,高中文化,住邢台市桥西区。被申请人中国水利水电第十工程局有限公司南水北调中线漳古段SG09标施工项目部,地址内丘县。负责人皮晶敏。申请人向被申请人提供骨料,被申请人拖欠骨料款56.7万元。申请人于2015年1月4日向本院提出申请,要求对被申请人在中国工商银行内丘县支行的存款70万元采取诉前保全措施。申请人已向本院提供了担保。经审查,本院认为,申请人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且已经提供了担保。为了保护申请人的合法权益,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一条、一百零二条、一百零三条、一百零八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对被申请人在中国工商银行内丘县支行的存款70万元予以冻结。申请人应当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三十日内向本院起诉,逾期不起诉的,本院将解除财产保全。本裁定送达后立即执行。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审判员  史玉川二〇一五年一月五日书记员  范晓华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