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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昌民初字第30号

裁判日期: 2015-01-05

公开日期: 2015-09-25

案件名称

王海亮与昌黎县旅游服务总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昌黎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昌黎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河北省昌黎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昌民初字第30号原告王海亮,市民。委托代理人杨占久,河北律捷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昌黎县旅游服务总公司,所在地昌黎县黄金海岸一纬路,下简称旅游公司。法定代理人耿亚光,旅游公司经理。委托代理人曹兴,旅游公司职员。本院在审理原告王海亮诉被告旅游公司、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昌黎支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中,原告王海亮于2015年1月5日向本院申请撤回对被告旅游公司的起诉。本院认为,原告王海亮的撤诉申请是其真实意思表示,符合有关法律规定。故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王海亮回对被告昌黎县旅游服务总公司的起诉。代理审判员卢山二〇一五年一月五日代理书记员徐盈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