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4)崇执字第134号
裁判日期: 2015-01-05
公开日期: 2017-07-04
案件名称
余清伟、崇仁县仁杰水电发展有限公司民间借贷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崇仁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崇仁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余清伟,崇仁县仁杰水电发展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江西省崇仁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4)崇执字第134号申请执行人余清伟,男,1962年7月23日生,汉族,住崇仁县。被执行人崇仁县仁杰水电发展有限公司,住所地:崇仁县县府东路111号(县水利局1楼)。法定代表人:陈江仁,公司执行董事。组织机构代码:77587895-1。本院执行的余清伟与崇仁县仁杰水电发展有限公司民间借贷纠纷一案,经查被执行人暂无财产可供执行。本案执行标的200万元及利息,未执标的200万及利息。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对(2014)崇民初字第352号民事调解书的本次执行程序。申请人在具备执行条件时,可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申请恢复执行。本裁定书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许星芬审判员 刘敏伟审判员 朱建财二〇一五年一月五日书记员 陈旭鹍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