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鄂宜昌中民一初字第00029号
裁判日期: 2015-01-05
公开日期: 2015-05-11
案件名称
宜昌市九合小额贷款有限责任公司、宜昌市悠航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与宜昌市悠航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宜昌市龙都商贸有限公司等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湖北省宜昌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湖北省宜昌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宜昌市九合小额贷款有限责任公司,宜昌市悠航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宜昌市龙都商贸有限公司,湖北龙都投资有限公司,荆门高新技术产业开发有限责任公司,中铁大桥局第七工程有限公司,冯燕斌,杨静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十五条
全文
湖北省宜昌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鄂宜昌中民一初字第00029号原告宜昌市九合小额贷款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湖北省宜昌市高新技术开发区发展大道55号。法定代表人周道春,该公司执行董事。被告宜昌市悠航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湖北省宜昌市猇亭区猇亭大道180号。法定代表人陈唯,该公司经理。被告宜昌市龙都商贸有限公司。住所地:湖北省宜昌市沿江大道129号。法定代表人代康雄,该公司总经理。被告湖北龙都投资有限公司。住所地:湖北省宜昌市沿江大道特168-7号(万达广场C座2701号)。法定代表人金凤,该公司经理。被告荆门高新技术产业开发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湖北省荆门市高新区凤袁路1号。法定代表人何江,该公司经理。被告中铁大桥局第七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武汉经济技术开发区总部区桥梁产业园。法定代表人杨庆琪,该公司经理。被告冯燕斌。被告杨静。本院在审理原告宜昌市九合小额贷款有限责任公司诉被告宜昌市悠航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宜昌市龙都商贸有限公司、湖北龙都投资有限公司、荆门高新技术产业开发有限责任公司、中铁大桥局第七工程有限公司、冯燕斌、杨静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宜昌市九合小额贷款有限责任公司于2015年1月4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宜昌市九合小额贷款有限责任公司的申请撤回起诉,符合法律规定。经合议庭评议,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五)项,《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宜昌市九合小额贷款有限责任公司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92684元,减半收取46342元,财产保全费5000元,合计51342元,由原告宜昌市九合小额贷款有限责任公司负担。审判长 尹为民审判员 唐兆勇审判员 陈继雄二〇一五年一月五日书记员 袁昌芹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