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4)户法执字第00918号
裁判日期: 2015-01-05
公开日期: 2015-01-16
案件名称
林凤云与杜英侠健康权纠纷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户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户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林凤云,杜英侠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陕西省户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4)户法执字第00918号申请执行人林凤云,女,1966年3月18日生,汉族,农民。被执行人杜英侠,女,1962年3月7日生,汉族。关于林凤云与杜英侠健康权纠纷一案,申请执行人林凤云依据本院已发生法律效力的(2013)户民初字第00072号民事调解书向本院申请执行,要求被执行人杜英侠给付案件款6000元,并承担本案执行费50元。执行中,被执行人应给付案件款6000元,并承担本案执行费50元,现已私下给付完毕,申请执行人申请撤回执行申请,故应终结(2013)户民初字第00072号民事调解书之执行。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一)项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2013)户民初字第00072号民事调解书之执行。本裁定书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员 戴超波二〇一五年一月五日书记员 李建民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