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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温永瓯商初字第27号

裁判日期: 2015-01-05

公开日期: 2015-03-11

案件名称

项长青、项兵森等与郑玉微、叶成章等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永嘉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永嘉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项长青,项兵森,项碧胡,郑玉微,叶成章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二十二条第一款

全文

浙江省永嘉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温永瓯商初字第27号原告:项长青。原告:项兵森。原告:项碧胡。被告:郑玉微。被告:叶成章。本院于2014年12月25日立案受理的原告项长青、项兵森、项碧胡诉被告郑玉微、叶成章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原告在法定期限内既不交纳诉讼费用,又未提出司法救助申请。据此,依照《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二十二条第一款、第四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意见》第一百四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自动撤诉处理。代理审判员  陈海鸥二〇一五年一月五日书 记 员  黄跃跃永嘉县人民法院门户网站网址:http://yongjia.zjcourt.cn:88/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