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揭普法立保字第2号
裁判日期: 2015-01-05
公开日期: 2015-05-29
案件名称
陈浩欣与李锐鹏、陈建梅、广东李冠成食品股份有限公司、李冠成投资管理集团有限公司、广东李冠成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借款合同纠纷诉前财产保全民事裁定书
法院
普宁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普宁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其他
当事人
陈浩欣,李锐鹏,陈建梅,广东李冠成食品股份有限公司,李冠成投资管理集团有限公司,广东李冠成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
案由
借款合同纠纷,借款合同纠纷,借款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条第一款,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广东省普宁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揭普法立保字第2号申请人陈浩欣,广东省普宁市人。被申请人李锐鹏,广东省普宁市人。被申请人陈建梅,广东省四会市人。被申请人广东李冠成食品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广东省肇庆市高新技术开发区城中工业园。法定代表人:李锐鹏。被申请人李冠成投资管理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广东省广州市天河区临江大道57号中和广场。法定代表人李锐鹏。被申请人广东李冠成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住所地:广东省肇庆市封开县江口镇封州二路幸福家园小区第8栋。法定代表人:李锐鹏。申请人陈浩欣与被申请人李锐鹏、陈建梅、广东李冠成食品股份有限公司、李冠成投资管理集团有限公司、广东李冠成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借款合同纠纷一案,广州仲裁委员会于2014年12月23日受理,案号为(2014)穗仲案字第5660号,争议金额为4905000元。申请人陈浩欣向广州仲裁委员会提出财产保全申请,请求查封被申请人李锐鹏等名下价值480万元的财产。广东中庸融资担保有限公司自愿为申请人财产保全提供了担保。广州仲裁委员会于2015年1月5日将该申请提交本院。经审查,本院认为,申请人提出财产保全的申请符合法律的规定。依照《中国人民共和国仲裁法》第二十八条第二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四)项的规定,裁定如下:查封被申请人李锐鹏、陈建梅、广东李冠成食品股份有限公司、李冠成投资管理集团有限公司、广东李冠成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名下所有的财产,价值以人民币480万元为限。上述查封不动产、冻结其他财产权的期限为二年,查封动产的期限为一年,冻结银行存款的期限为六个月。需要延长查封或冻结期限的,申请人应在期限届满十日前书面向本院提出申请。逾期申请,上述财产保全措施在期限届满时自行解除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执行。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代理审判员 黄仕德二〇一五年一月五日书 记 员 陈洁玲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