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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昆民初字第67号

裁判日期: 2015-01-05

公开日期: 2015-07-13

案件名称

滨海县苏江兴旺绿化土石方工程队与江苏荣威建设工程有限公司、魏强清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昆山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昆山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滨海县苏江兴旺绿化土石方工程队,江苏荣威建设工程有限公司,魏强清

案由

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江苏省昆山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昆民初字第67号原告滨海县苏江兴旺绿化土石方工程队,住所地江苏省盐城市滨海县八巨镇建设路,组织机构代码73375038-6。法定代表人张新江,该公司董事长。被告江苏荣威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苏省滨海县八巨镇财源路1号,组织机构代码69337033-7。被告魏强清。原告滨海县苏江兴旺绿化土石方工程队与被告江苏荣威建设工程有限公司、魏强清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4年12月22日立案受理。原告滨海县苏江兴旺绿化土石方工程队于2015年1月5日向本院申请撤回对被告施杨的起诉。本院认为:原告滨海县苏江兴旺绿化土石方工程队申请撤诉,属于对其权利的自由处分,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滨海县苏江兴旺绿化土石方工程队撤回对被告江苏荣威建设工程有限公司的起诉。案件受理费30202元,减半收取15101元,保全费5000元,总计20101元由原告滨海县苏江兴旺绿化土石方工程队负担。代理审判员  孙守旺二〇一五年一月五日书 记 员  肖 月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