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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4)浙台刑一终字第509号

裁判日期: 2015-01-05

公开日期: 2015-01-30

案件名称

车福珍容留他人吸毒罪二审刑事裁定书

法院

浙江省台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浙江省台州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三百零五条,第三百零八条

全文

浙江省台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刑 事 裁 定 书(2014)浙台刑一终字第509号原公诉机关浙江省临海市人民检察院。上诉人(原审被告人)车福珍,农民。204年8月9日因吸毒被临海市公安局行政拘留十五日;204年8月27日因本案被临海市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9月24日经临海市人民检察院批准被逮捕。现羁押于临海市看守所。浙江省临海市人民法院审理临海市人民检察院指控原审被告人车福珍犯容留他人吸毒罪一案,于2014年12月1日作出(2014)台临刑初字第1206号刑事判决,以容留他人吸毒罪判处被告人车福珍有期徒刑八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二千元。原审被告人车福珍不服,提出上诉。在审理过程中,上诉人(原审被告人)车福珍申请撤回上诉。本院认为,上诉人(原审被告人)车福珍撤回上诉的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予以准许。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三百零五条第一款、第三百零八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上诉人(原审被告人)车福珍撤回上诉。浙江省临海市人民法院(2014)台临刑初字第1206号刑事判决自本裁定送达之日起发生法律效力。本裁定为终审裁定。审 判 长  朱仁跃代理审判员  朱 兴代理审判员  周海灵二〇一五年一月五日代书 记员  杨 映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