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4)临法执字第110号
裁判日期: 2015-01-05
公开日期: 2015-07-06
案件名称
郭自生申请执行郭瑞平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临颍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临颍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郭自生,郭瑞平,临颍县瑞平量贩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百四十条,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一款,第二百四十三条第一款,第二百四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河南省临颍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4)临法执字第110号申请执行人:郭自生,男,汉族。被执行人:郭瑞平,女,汉族。被执行人:临颍县瑞平量贩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郭瑞平,任经理。河南省临颍县人民法院(2013)临民二初字第258号民事判决书已发生法律效力,但被执行人郭瑞平、临颍县瑞平量贩有限公司至今未能履行判决书确定义务,申请人郭自生于2014年3月27日向本院提出执行申请,本院已经受理。另查明,胡**,男,汉族和郭瑞平系夫妻关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十七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条、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三条、第二百四十四条的规定,裁定如下:查封(扣押、冻结),提取(划拨、提留)被执行人郭瑞平和其丈夫胡**、被执行人临颍县瑞平量贩有限公司价值210000元的财产待处。本裁定一经送达,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员 张向召二〇一五年一月五日书记员 巩亚雷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