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4)台温民初字第1670号
裁判日期: 2015-01-05
公开日期: 2015-01-30
案件名称
温岭市振兴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与陈维璋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温岭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温岭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温岭市振兴物业管理有限公司,陈维璋
案由
物业服务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十三条第一款,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浙江省温岭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4)台温民初字第1670号原告:温岭市振兴物业管理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金慧丽。委托代理人:江君彬。被告:陈维璋。本院在审理原告温岭市振兴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与被告陈维璋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5年1月5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诉讼权利。现原告申请撤诉,符合有关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和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温岭市振兴物业管理有限公司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211元,减半收取105.5元,由原告温岭市振兴物业管理有限公司负担。审 判 员 江学才二〇一五年一月五日代书记员 林文婷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