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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单民初字第130号

裁判日期: 2015-01-05

公开日期: 2015-04-27

案件名称

许某某与刘某某离婚纠纷一审裁定书

法院

单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单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许某某,刘某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意见:第一百四十三条

全文

山东省单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单民初字第130号原告许某某被告刘某某本院在审理原告许某某与被告刘某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因原告未在规定的期限内预交案件受理费,依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意见》第一百四十三条的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撤诉处理。审判员  齐广君二〇一五年一月五日书记员  赵 强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