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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4)黄民初字第4918号

裁判日期: 2015-01-05

公开日期: 2015-10-23

案件名称

王金华、董维松等与商林华广告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黄骅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黄骅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王金华,董维松,商林华

案由

广告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河北省黄骅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4)黄民初字第4918号原告:王金华。原告:董��松。被告:商林华,成年。本院在审理原告王金华、董维松与被告商林华广告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王金华、董维松于2015年1月5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王金华、董维松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的有关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王金华、董维松撤回起诉。本案诉讼费用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承担。审判员  刘玉明二〇一五年一月五日书记员  孙伟昌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