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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4)灌板民初字第00545号

裁判日期: 2015-01-05

公开日期: 2015-04-01

案件名称

卜某与吴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灌云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灌云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卜某,吴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江苏省灌云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4)灌板民初字第00545号原告卜某。委托代理人朱必彬,灌云县东王集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被告吴某。本院在审理原告卜某与被告吴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卜某于2015年1月2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卜某的申请撤诉行为,不违反法律规定,依法应予准许。为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卜某撤回起诉。本案案件受理费240元,减半收取120元,由原告卜某负担。审判员  陶亚明二〇一五年一月五日书记员  鲍 苏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