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4)灌板民初字第00545号
裁判日期: 2015-01-05
公开日期: 2015-04-01
案件名称
卜某与吴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灌云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灌云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卜某,吴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江苏省灌云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4)灌板民初字第00545号原告卜某。委托代理人朱必彬,灌云县东王集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被告吴某。本院在审理原告卜某与被告吴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卜某于2015年1月2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卜某的申请撤诉行为,不违反法律规定,依法应予准许。为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卜某撤回起诉。本案案件受理费240元,减半收取120元,由原告卜某负担。审判员 陶亚明二〇一五年一月五日书记员 鲍 苏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