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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4)南民催字第373号

裁判日期: 2015-01-05

公开日期: 2016-09-29

案件名称

赵洪满、刘运江等票据纠纷、申请公示催告民事裁定书

法院

青岛市市南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青岛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其他

当事人

案由

申请公示催告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一条

全文

青岛市市南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4)南民催字第373号申请人青岛胶南恒满运输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赵洪满,职务经理。委托代理人赵洪满,系公司法定代表人。权利申报人青岛铁鹰进出口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刘运江,职务经理。委托代理人刘运江,系公司员工。申请人青岛胶南恒满运输有限公司因银行承兑汇票遗失向本院申请公示催告,票号30300051/22115421,出票人青岛双星轮胎工业有限公司,出票日期2014年4月18日,汇票到期日2014年10月18日,出票金额5000元,收款人青岛双星轮胎销售有限公司,付款行中国光大银行青岛分行。本院受理后于2014年9月30日发出公告,催促利害关系人在60日内申报权利。现申报人青岛铁鹰进出口有限公司已在规定期间向法院申报权利。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一条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案的公示催告程序。申请人或申报人可以向人民法院起诉。案件受理费人民币100元,由胶南恒满运输有限公司负担。审判员 姜 艳二〇一五年一月五日书记员 刘清杰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