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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陇执字第00018号

裁判日期: 2015-01-05

公开日期: 2015-01-22

案件名称

王某与王某某离婚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陇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陇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王某,王某某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陕西省陇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陇执字第00018号申请执行人王某,男,生于1980年9月29日。被执行人王某某,女,生于1982年5月6日。王某与王某某离婚纠纷一案,本院(2006)陇民初字第00412号民事调解书确定由王某某于每年的11月30日前向王某支付当年的孩子抚育费1800元。2014年王某某未自觉履行,王某申请本院强制执行。本院立案执行后,向被执行人王某某发出执行通知书、报告财产令,责令被执行人王某某于3日内自觉履行向申请执行人王某支付2014年度孩子抚育费共计人民币1800元的义务。本案在执行过程中,双方达成了由王某某一次性给付王某2014年度孩子抚育费1800元、迟延履行金王某自愿放弃的和解协议,该和解协议不违反法律法规之规定,本院予以确认。现双方已按和解协议履行完毕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六)项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院(2006)陇民初字第00412号民事调解书中关于王某某给付王某2014年度孩子抚育费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李建峰审判员  李 顺审判员  王建敏二〇一五年一月五日书记员  刘小娟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