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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4)丹民初字第3251号

裁判日期: 2015-01-05

公开日期: 2015-05-13

案件名称

吴天松、李亮与李亮、常州市德诚物流有限公司等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丹阳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丹阳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吴天松,李亮,常州市德诚物流有限公司,中国人寿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常州市中心支公司

案由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江苏省丹阳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4)丹民初字第3251号原告吴天松。委托代理人张华,丹阳市开发区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被告李亮。被告常州市德诚物流有限公司,住所地:常州市天宁区常锡路5号。被告中国人寿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常州市中心支公司,住所地:常州市天宁区晋陵中路588号。本院在审理原告吴天松与被告李亮、常州市德诚物流有限公司、中国人寿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常州市中心支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中,原告吴天松于2015年1月5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本案在审理过程中,现原告申请撤诉,并无规避法律的行为,依法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吴天松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400元,减半收取200元,由原告吴天松负担。审 判 长  谢夕良代理审判员  薛文婷人民陪审员  蒋泉英二〇一五年一月五日书 记 员  汤秀娟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