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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黄民初字第96号

裁判日期: 2015-01-05

公开日期: 2015-07-24

案件名称

原告张马强与被告张蛟、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青岛分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青岛市黄岛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青岛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张马强,张蛟,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青岛经济技术开发区支公司

案由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青岛市黄岛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黄民初字第96号原告:张马强,男,汉族,住青岛市黄岛区。被告:张蛟,男,汉族,住青岛市黄岛区。被告: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青岛经济技术开发区支公司。住所地:青岛市经济技术开发区。负责人:韩荣,总经理。委托代理人:管霞,山东肇鉴律师事务所。本院在审理原告毕云霞与被告张蛟、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青岛经济技术开发区支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5年1月5日向本院提出书面申请,自愿申请撤回对被告的起诉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回对被告的起诉,是在法律允许的范围内对自己的权利所作的处分,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张马强撤回起诉。本案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负担。代理审判员  薛伟东二〇一五年一月五日书 记 员  周婷婷 来源: